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代表意志”成“权力意志”意义深刻
金明雨

  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定于23日开幕的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1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议案,经过大会主席团审议,可以列入会议议程,并最终形成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成为权力机关的意志,政府必须执行(据3月20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在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大代表是兼职,他们除了要搞好本职工作,还要干好代表“副业”,任务非常艰巨。这时候,履职是否称职主要取决于代表自身的责任、使命和自觉程度,在“职业道德”与个人、社会利益交锋的时候,代表们还是愿意舍弃自己的一些利益,为民代言,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但这些规定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活动时才能兑现,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或是跟踪监督落实有关问题所需要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都要自掏腰包,尽管经济压力很大,他们还是克服了困难,提交了数据翔实、理由充分的议案。因此,最终形成的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如果能成为政府必须执行的意志,是对于代表们辛勤付出的认可,体现政府的善解人意、政治开明,能打消他们履职成本过高而产生的履职顾忌和退缩情绪,摆脱功名利禄纠葛,有效地调动代表们继续履职的积极性。
  联想到3月17日《中国青年报》上的一则新闻,浙江宁波百名人大代表因不能服务选民主动辞职。应该说,除极个别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想在任期内有所作为。他们积极审议、认真调研、反映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热情很高。可经过一段时间后为什么有的代表作为意识不强了呢?原来,代表们发现自己的一些履职言行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譬如有的代表花费了很大精力调查研究后形成的有深度的议案或建议,通过有关程序后却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虽然不是奢求每件议案或建议都能够认真落实,但是,一些能够办理的议案或建议只是停留在答复上、“文来文往”,议案仍是“代表意志”,而没有转换成“权力意志”,缺乏执行力,导致了人大代表履职的不作为意识。
  为代表们履职提供更多制度保障、经济保障和执行力保障,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政治文明的需要,愿这样的开明政令多一些,再多一些!